比特币遭遇黑客攻击引发加密货币暴跌,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引关注

2024-12-14 18:27:57

近年来,比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货币,获得了众多投资者的支持和社会关注。近日,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遭遇黑客攻击,导致多种加密货币暴跌。经相关机构鉴定,这是一起试图通过获取用户账号盗币的事件。庆幸的是,目前资金安全,未发现资金外逃情况。这并不是网络虚拟货币第一次被盗。盗窃的方式多种多样,从黑客到平台泄密。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起源于2003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案件起因是原告李某花费了数千小时的精力和数万元现金。在一款网络游戏中积累并购买数十件虚拟“生化武器”。这些装备让他在虚拟世界中所向披靡。可有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武器装备全都不见了。一怒之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戏运营商归还其游戏中的武器装备。

审理的焦点是原告李某丢失的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财产”。原告认为,“武器装备”虽然是计算机数据,但其性质属于财产,可以用人民币进行交易,因此属于财产。被告游戏运营公司认为,这些虚拟装备只是游戏中的信息,由计算机数据组成,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运营商不能对不存在的事物负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李某的虚拟财产。

法官在判决中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一结论有效维护了虚拟空间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但当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定义以及公民对其享有哪些权利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不再局限于电脑游戏中的“武器装备”,还广泛存在于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网络平台中。因此,网络虚拟财产除了最初的交换价值外,还具有独特的运营价值。例如,在自媒体平台、在线直播等社交网络中,通过庞大的粉丝群体产生影响力,然后将影响力转化为现实货币。这个过程被称为“流量变现”。网络营销的快速发展,让社交网络成为电商新的流量入口。从某网络营销平台2018年1月整理的榜单可以看出,一些热门公众号和主播的年收入可达数千万元。通过这种“流量变现”,自媒体和直播主播的盈利能力甚至可能超过一些实体经济企业。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除了涵盖电子邮件、QQ账号、域名、微博、微信等之外,只要是在网络环境下生成的,能够通过交换产生价值的,都应该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或其他方式。范围。

2.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民事权利

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网络虚拟财产已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写入我国基本法。

然而,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尚无统一认识。学术观点主要有产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产权说等几种。

笔者认为,将网络虚拟财产归类为“玩家根​​据自己的思维投入时间、金钱甚至情感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即知识产权理论)的前提更多的是把网络虚拟财产置于是在网络游戏的背景下讨论的,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只是虚拟财产的一个分支。其他的,比如具有运营价值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平台等,其账号本身不能归类为“智力成果”。互联网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事物(即产权理论),是网络运营者向用户提供的某种“服务”(即债权理论),是一种不同于现有规定的新型财产形式(即新财产)。权理论)等观点,都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仅是一种特殊的东西,而且是一种可主张债权。

笔者认为,无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争论如何演变,虚拟财产都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找到合适的定位,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用户的利益。毕竟,用户对于用真实货币兑换、买卖虚拟财产的方式已经不再陌生。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与现实生活中的交易并无本质区别,合法权益也会受到非法侵害。 ,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有两种认定方式。

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目前刑法对何种罪名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盗窃罪,认为具有财产特征的虚拟财产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应认定为财产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虚拟财产的侵权需要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来完成。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体现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和处罚适当”。原则”。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定。例如,某案件中,被告人周某将计算机病毒导入他人电脑,远程控制他人电脑,盗取他人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通过网络销售获利7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但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由于游戏金币作为虚拟财产无法准确估价,且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周某违法所得的数额,故原审判决认定周某的违法所得数额不准确”。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导致量刑不当……周某盗窃的网络游戏金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作案共计200余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同样,在浙江金华的“重大网络盗窃案”中,被告窃取网络游戏玩家的账号,然后出售游戏设备牟利。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认为被告盗窃的装备属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无法以实物形式呈现。其具体价值难以确定,不足以认定为盗窃罪。最终只能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因犯系统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一次网络游戏庆典活动上,广东一姓严的男子利用工作人员的身份,窃取部分游戏玩家的个人信息。随后,他伪造身份证拦截游戏账号,盗取装备和游戏币,然后转售。其他人获利3750元。案发后,他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广州中院一审裁定其构成盗​​窃罪。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不断扩大。虽然法律的“滞后”并不能完全解决存在的问题,但《民法通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却为其赋予了法律保护屏障。作为互联网用户,遇到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自身利益。

标签: 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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