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解析及防范措施

2025-01-19 17:07:22

作者:李俊男 上海华勤吉信(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蓬勃发展,吸引了无数有暴富心态的人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等网站规模迅速扩大,拥有大量交易参与者。除了通过买卖之外,很多人还选择通过“挖矿”的方式获得加密数字货币。 “挖矿”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行为,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想要分析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首先要了解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

第一部分:加密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本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通俗地讲,“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通常指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事实上,“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的范围更广,一般指不受监管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熟知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游戏币,或者替代网站内增值服务的网络专用货币,以及加密数字货币。本文讨论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利用密码学原理保证交易安全、控制交易单位的交易媒介或商品。它源自开放算法,没有固定的发行者或管理人。通过网络计算方式解密得到原始号码。货币,由于算法解决方案的总量是可控的,数字货币的总量是固定的,交易过程被网络中的每个节点所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稳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货币不同于实物货币或货币形式的数字化。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公告》[2]明确了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并且“不能不由货币当局发布,它不具有合法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够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货币最初是一种不易大量获得的物品,后来变成了金属(特别是金银)。这些有价值的物品本身被选择并被赋予了交换的权利,并且可以在某个时间点按照特定的价值比例进行回收和通用。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共信誉的主体)成立后,根据政府的信誉和金银储备发行法定货币并做出承诺。法定货币可以替代实物货币来交换商品或服务。法定货币(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基础上赋予的、代表一定交换价值的社会接受物。社会之所以接受它,是因为主权机构在发行法币时,会对这种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的信用承诺,法币有转换成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只使用一种法定货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按照“MPQV”公式计算,避免严重偏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不存在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它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和计算机算法的保密性和流通性而获得的虚拟物品。区块链是一种智能的点对点网络,它使用分布式数据库来识别、传播和记录信息。 2009年,比特币的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的目的是生成虚拟标记。该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已经完成了程序所要求的解决方案或运算结果的程度,并根据运算结果赋予该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价值。这个价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这是一个数学问题的答案。充其量可能对应的是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矿机”的购买价格、能源消耗价格等,前者不能代表贵重物品,而后者只代表消耗。并且没有创造。

2.“矿机”与“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最初方法是计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的计算过程。 “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显卡参与数学计算,进行“挖矿”过程。如果可以计算结果,则为其分配数字货币价值或其一小部分。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使最终的哈希值满足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者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商、矿池管理者、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理解为每一个参与“挖矿”的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入不稳定而聚集起来的矿工集合。收益结果是根据不同矿工的计算贡献来确定的。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相互识别某台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记账并通知其他节点来实现的。矿工的收入存储在带钥匙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看、使用和交易。 “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式托管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矿池管理者,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者统一运维;后者是矿工管理自己的矿机。

笔者认为,对于纯粹的“挖矿”行为,此前并无关于涉嫌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然而,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51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交易行为’,对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进一步规范。”

第二部分:非法“挖矿”行为刑事犯罪现状

1、笔者使用“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找到132篇裁判文书。笔者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

1、按照审理程序。一审判决占81.81%;二审裁定占16.67%;驳回上诉的审判监督通知书占1.52%。

2.根据犯罪定罪。 (一)一审定罪的主要分布是:盗窃罪主要是盗窃公共电力资源罪,涉及计算机系统的犯罪主要是在他人计算机中植入木马插件、利用利用职务便利等可控计算机系统进行挖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诈骗犯罪、集资诈骗以及组织领导传销等行为,不仅与“挖矿”有关,还与“挖矿”密切相关。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货币。少数盗窃等类型案件主要涉及买卖矿机,或“挖矿”所得收益后非法侵权而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以单一罪名起诉,少数案件以多项罪名处罚。 (2)二审定罪以组织、领导传销为主,占比50%;控制、侵入、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犯罪,占18.18%;其余犯罪(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招募公众罪)。存款犯罪、盗窃犯罪等)占比31.82%。基本上所有案件都得到维持。

2.笔者还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报道[3],“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重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件,抓获该案三名犯罪嫌疑人。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专业网络技术人员,并组织了‘ “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转移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黑龙江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和“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总价值近人民币30亿。

2021年5月8日的法律直播报道[5]称,武汉洪山警方“宣布取缔一家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科技公司”。 “盛昌科技”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了一款名为联合众鑫虚拟货币平台的App,基于USDT充值后,“声称兑换联合众鑫特有货币ZBCT后,可以在联合众鑫购买矿机”。挖矿和创收的平台。”但所有矿机操作图片均为在线图片,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与具体收入比率”。 “盛昌科技”公司“三年内开发了150多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上商城等的APP和小程序,几乎都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定制的”[ 6]。

公开案例和网络报道显示,近年来,与加密货币“挖矿”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采用网络等方式,具有涉案金额高、行为复杂、参与主体多、风险大等特点。受害群体范围广泛。 。

第三部分:对非法“采矿”活动涉及刑事犯罪的几点思考

一、我国对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要求,加密数字已经宏观层面已证实货币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不可控性,受到大量犯罪活动的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印发《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在发布之前,已经存在多起虚拟货币的“挖矿”和交易行为。行为被追踪和拦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研究研讨会的通知》。

2、从国际视野来看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监管政策,如投资者门槛要求、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印度正准备直接禁止人们交易和持有加密数字货币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总趋势是逐渐走向管制。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法律并没有禁止个人简单地购买或租赁矿机进行加密货币“挖矿”。这是一种基于个人需求获取虚拟物品的行为。需要禁止的是具有非法属性的“挖矿”。 “行为。

上述案件表明,其主要犯罪行为有:

1、技术性非法抢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电脑管理等便利,通过向计算机系统植入木马病毒来为自己“挖矿”。他们涉嫌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或窃取他人数据。所获得的加密货币涉嫌盗窃。

2、窃取电力资源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架设专用电缆、加装微电脑控制器等方式盗电进行“挖矿”,这种情况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多发案件。窃电不仅直接非法利用秘密手段侵犯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因线路漏电引发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区域用电量。应该严厉打击电价。

3、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

(一)A声称可以出售(含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某公众号称矿机拥有强大的算力(矿机的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大多以算力或配置来衡量,配置是主要标准之一),声称每月可以获得一定的加密货币收益收入。如果收益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则A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A声称自己的矿机具有一定的算力标准,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这样的算力效率,甚至矿机实际上并不存在。 A收受投资者支付的购房款和租赁费,涉嫌诈骗、合同诈骗。欺诈或集资欺诈。

(3)A通过三级及以上代理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商首先购买或租赁一定数量的矿机。他们可以介绍其他人参与购买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并可以获得浮动收入。也就是说,如果代理人通过购买或租赁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会员资格,然后通过拉人获得额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及以上组织架构,则A将涉嫌组织和主导传销。

4. 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者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在出售给投资者时,同意托管,或者在租赁时,利用虚假信息表明矿机的存在,并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者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信息。然而,A与投资者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向投资者索取“挖矿收益”,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具有欺诈行为。本质上是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让投资者误认为A拥有符合宣传的矿机,能够带来预期利润,从而支付购买价款。或租金。

2、A自行发行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并声称A租用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事实上,没有矿机可供投资者使用,只是基于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固定,向投资者发行加密数字货币。 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收益的数额,甚至无限调整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之间的兑换价格。这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属于诈骗行为。加密数字货币可能只能在A控制的网络节点中闭环运行,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者的收益预期,用毫无价值的数字产品替代法币(也可能要求投资者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与法币再用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以增加方法的隐蔽性),但实际上仍然非法侵占受害人的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者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并不是看好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是为了保持加密数字货币之间恒定的兑换比例货币和主流加密数字货币。投资者用自己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中兑换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益通过“采矿”进行清洗。 A的行为根据上游犯罪的故意和参与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共犯、协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洗钱等罪。

综上所述,大量人参与“挖矿”行为是希望获得高额回报。在犯罪分子的诱惑、欺骗下,或者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可能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犯罪种类繁多,行为手段日趋复杂。复杂性、隐蔽性、涉及人数众多,需要加强监管,防止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为犯罪活动提供滋生土壤。

[1]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三协会联合发布公告: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

[3]西安三男子组织“黑客联盟”窃取虚拟货币,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盗窃|未央|虚拟货币 ()

[4]案值3亿元!丨黑龙江警方破获一起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的特大网络传销案()

[5] 红山警方破获网络诈骗背后的“持刀人”。科技公司开发150多个应用程序来帮助土豪()

[6]曝光|为涉及虚拟货币诈骗的诈骗团伙开发150余款APP,警方全部发现! _腾讯新闻()

标签: 比特币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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