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与附加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2024-10-27 18:05:49

海运货物保险

在国际货物贸易业务中,保险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覆盖范围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上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类型分为基本保险和附加保险两类。

1、基本险分为三种:免险(简称FPA)、水灾险(有(简称WA或WPA))和一切险(All Risk)。

1)平安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① 运输过程中因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保险货物全损或推定全损;

② 因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③ 运输车辆搁浅、触礁、沉没、烧毁,前后因海上恶劣天气、雷击、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部分损失的;

④ 装卸、转运过程中一件或多件货物落入海中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 被保险人为采取措施救助、防止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危险的货物损坏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被救助货物的保险金额;

⑥ 运输车辆遇险后在避难港卸货造成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卸货、仓储、运输货物所发生的特殊费用;

⑦ 船员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

⑧ 运输合同中包含“船舶碰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货方应当赔偿船东的损失。

“平安保险”是我国保险业长期使用的一个名称。原义是“不赔偿单次平均损失”。从字面意思来看,“平安保险”和“个人平均无赔”都不能准确反映该保险的承保范围。仅不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个人平均损失,但不涵盖上述项目。本公司对第②项所规定的事故造成的单独平均损失和第③项所列的自然灾害和事故所造成的单独平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三大基本保险类别中,平安保险的合同责任范围最窄,多用于大宗、低值散货或裸货,如矿石、废金属等。

2)水灾保险的责任范围:

①平安保险承保的所有责任;

② 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恶劣天气、雷击、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灾保险”在我国也是一个俗称,其字面意思是“承担平均损失的单独责任”。很容易被误解为只对海水损坏造成的损失负责或只对单独平均损坏负责。事实上,与平安保险的责任范围相比,水灾保险的责任范围略有扩大。不同的是,水灾保险还负责赔偿一些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水损险不承保散装货物的锈损、碰撞损坏、破损和部分损失,因此常用于不易损坏的货物或生锈但不影响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钢管、电线等

3)一切风险的责任范围:

除平安保险和水灾保险的责任外,还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部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里的一般外因是指一般附加保险的内容,所以所有风险都是平安保险、水灾保险和一般附加保险的总和。可见,一切险并不涵盖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风险、损失和费用。对于因运输延误、战争、罢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即使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与平安险和水灾险相比,全险承保范围最广,适用于价值较高、损坏原因较多的货物,如棉绒及其制品。

4) 除外情况

为了明确海上货物运输各参与方,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等的责任,货物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① 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失;

② 因发货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③ 保险责任开始前因保险货物质量不良、数量短缺而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④ 由于被保险货物的自然磨损、本质缺陷和特性以及市场价格下跌和运输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⑤ 战争险和罢工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5)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结束

由于运输保险的特点,保险业务并不规定责任的具体起止日期,而是采用“仓对仓”(to,简称W/W)原则,即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承担的责任,自离开保险单规定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地点之时起生效,并在正常运输期间(包括海运、陆运、内河运输和驳船运输)持续有效)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上指定的地点。至指定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地点,或被保险人用于分拨、配送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地点,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果货物未到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地点,则直至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从海轮上全部卸下后60天内。如果被保险货物需要在上述60天内转运至保单规定以外的目的地,则自货物转运开始时终止。

2、附加保险是基本保险的补充和扩展。投保人在一项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只能投保一项或多项附加保险。附加保险分为一般附加保险、特殊附加保险和特殊附加保险三种。

1) 一般附加保险有11项,包括:盗窃和未交付保险(TPND)、淡水和/或雨水保险(FWRD)、短期保险(风险)、泄漏风险(风险)、混合、污染风险( 和 的风险)、碰撞损坏、破损风险(碰撞和 的风险)、异味风险(异味的风险)、湿热风险(和 的风险)、生锈损坏风险(生锈的风险)、挂钩损坏风险(挂钩)、包装破裂风险(of)。

2)特殊附加风险包括:未交货风险(to)、进口关税风险()、甲板上风险()、拒收风险()、黄曲霉毒素风险()、出口货物延长储存期限香港、九龙、澳门(香港、澳门货物火灾风险,简称FREC

3)特殊附加险包括海洋货物战争险、海上战争险(-战争险)附加费用保险和罢工险。

3. 海运专业保险

针对海运货物的某些特点,保险业务也有专门的保险类别来覆盖这些特点。这些特殊保险也属于基本保险的性质,可以单独投保。我国的两种专门的海上货物保险是远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远洋运输)和远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远洋木油散装)。

4. 卖方利息保险(仅-)

卖方利息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8年开始承保的一种特殊的独立险种,针对我国出口企业按CFR或FOB价格条件出口,或在无证托收的付款方式下,在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及投保的保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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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FR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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