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加密行业案件分析:投资、非法占有及民间借贷案件详解

2024-12-18 18:11:30

从地域分布来看,2020年广东省106例、浙江省103例、河南省77例、江苏省55例、四川省54例、上海市48例、湖北省37例。北京;与2019年相比,山东省113例、浙江省56例、河南省48例、江苏省41例、北京市37例、黑龙江省36例、四川省35例。病例的地理分布也发生了显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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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加密行业从业者和投资者对加密行业相关法律有更全面的了解,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国家工程院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刘洋。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实验室,关于加密。对货币和加密行业相关的诉讼趋势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刘洋现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德恒刑事实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咨询专家、学院公共安全研究生班交流平台负责人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博士,北京计算机协会网络空间安全与安全顾问。法律事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同时,专注于币圈刑事犯罪研究,先后代理某知名交易平台涉嫌诈骗案件、平湖市特大数字货币盗窃案、市公安局多起维权案件。币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华夏时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2020年加密货币相关诉讼多达872起,较2019年增长近20%。从地域分布来看,加密货币相关诉讼前三名诉讼案件中,广东省106起,浙江省103起,四川省54起。这反映出哪些问题?

刘洋:主要体现三个方面。首先,比特币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 2019年初至2020年底,虚拟数字货币市场逐渐实现从熊到牛的转变,比特币价格上涨。虽然中途经历了“312”暴跌,但依然无法阻止比特币屡创新高。截至目前,比特币价格最高已达到4.3万美元。随着比特币逐渐“出圈”,越来越多的普通人期待了解比特币,进而开始投资比特币。比特币也是从最初的小众游戏发展而来的。当公众参与的时候,投资比特币的人越多,就会产生越多的冲突和纠纷。

其次,数字货币的接受具有较强的地域特征。广东、浙江是全国发展速度最快、发展理念最先进的城市。公众对虚拟数字货币的接受度较高,深圳、杭州等城市已形成浓厚的币圈文化;四川、阿坝等地区的情况比较特殊,该地区水力资源丰富,丰水期电价相对便宜,吸引比特币矿商入驻,因矿机引发的诉讼也不少。

三是司法部门更加重视涉货币案件。如今,无论是负责侦查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还是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对虚拟数字货币的认识都更加深入。虽然国家不承认虚拟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虚拟数字货币不具备合法性,但从实用角度来看,虚拟数字货币很容易变现,确实是真正的货币。早些年,司法机关对待货币案件的态度是能立案就立案,能立案就不立案。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意识的提高,涉货币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变得更加容易,案件数量自然有所增加。 。

实践中,当前货币纠纷确实仍面临维权困难,案件受理难、立案难等问题依然存在。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如果受理和立案没有障碍,案件数量的增长很可能比比特币的增长还要夸张。

《华夏时报》:2020年加密货币相关诉讼中,刑事案件409起,民事案件457起,比如投资类案件、非法占有类案件、民间借贷类案件、传销类案件、融资类案件等。哪些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哪些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有相关标准吗?各自的处罚是否存在一般差异?

刘洋: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将两者放在一起比较是不合适的。刑事案件均为公诉案件(极少数犯罪也可以自诉)。国家作为检察官,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会受到人身自由的处罚,也就是俗称的监禁。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平等。法院以双方因存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为由作出裁决。败诉方仅承担赔偿损失、清偿债务、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不涉及人身自由。惩罚。

回到标题所列的情况,如何区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非法占有”是大多数侵权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投资相关”、​​“民间借贷”、“融资相关”等表述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常用的表述。当然,如果行为人利用投资、借贷、融资等幌子实施犯罪行为,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华夏时报:随着加密货币行业公司数量的增加,加密货币行业对律师的需求也在增加。您如何看待当前加密行业律师职业的发展?

刘洋:这个问题我在很多场合和文章中都提到过。从事虚拟数字货币业务的律师的基本要求是懂行业、懂技术、懂法律。要了解这个行业,至少要了解虚拟数字货币的前世今生、行业发展历史、币圈最新前沿领域等。对于我自己来说,为了提供币圈法律服务,我购买了比特币并投资了矿山。我参与过私募,尤其是最近火热的 DeFi 生态,玩过 Stake 套娃挖矿,从事过流动性挖矿。据说币圈一天就是一年。如果你想从事这个领域的法律服务,确实需要每天学习。尤其是随着去中心化的进一步发展,币圈的逻辑可以说每天都在发生变化。要充分了解这个行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其次,你需要了解技术。如果不了解区块链的基础技术和底层协议,就很难全面了解货币行业。两者相辅相成;随着heco、bas等最新的去中心化交易所,随着DeFi的兴起,DeFi的生态也变得更加丰富。如果想要参与其中,确实有很高的技术门槛。

最后就是要懂法,做好币圈工作。我的理解是充分利用法律。在与司法部门沟通的过程中,一定要用法律语言将币圈事宜解释清楚。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一定要用币圈的语言将法律事务解释清楚。从某种意义上说,你首先必须是一名优秀的“翻译者”。

2020年我们办理的两起案件之所以取得良好效果,正是因为“翻译”工作做好了,司法机关与当事人沟通顺利,各方观点表达清楚。比如,在一起特大数字货币盗窃案中,我和我团队马玉涛代理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最终获得缓刑,免遭牢狱之灾;还有一个著名网红名誉侵权案,我和我的团队马玉涛、牛童代理,后来我收集了大量关于客户使用数字货币作为工资支付方式的证据,币圈KOL,并多次与评委沟通。最后,法官认可我的委托人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支持了我方的相关诉讼请求。

另外,我的另一位客户,因为之前没有聘请律师,被警方审问,他用币圈语言回应,“交易员来找我,说要接客户的单,所以我同意了。”因这样的判决,他被刑事拘留。其实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交易者想成为客户的交易对手(正常情况下,交易所大概率会做客户的交易对手,而成为交易对手并不意味着他只赢而是不输),然后我告诉他,你说你要“吃”客户的订单,这不算犯罪吗?虽然这只是币圈的一个常见行话。

《华夏时报》: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法律规定尚未完善。目前国内加密行业是否有相关公司或类型公司涉嫌违法?您能具体谈谈加密行业运营的法律边界吗?

刘洋: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很多讲座和文章中都提到过,最近司法工作人员也写了文章来阐述。这个问题在有限的篇幅内很难解释清楚。从2020年币圈发生的代表性案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币圈从业者的犯罪风险。

首先是交易所、钱包、运营平台等泛交易所的犯罪风险。比如在江苏盐城案中,他被判组织、领导传销罪,在杭州“工信宝”案中,他因开设赌场等而被定罪;此外,部分交易所涉及插针、拔网线、停机、赌博交易等行为也可能涉嫌非法经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二是加密货币行业OTC的犯罪风险。 OTC是指场外交易,即场外虚拟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业务。这项生意风险极大。随着国家打击“两证”的深入,从事OTC行业的人至少会被冻结卡。最坏的情况是,他们可能涉嫌洗钱、隐匿犯罪所得、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涉及外汇管制的相关犯罪。

三是币圈“传统行业”犯罪。例如,在挖矿行业中,可能存在窃电行为,在买卖矿机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

关于加密行业经营的法律边界,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币币交易所等主要从业者纷纷离开海外,在开曼群岛开设公司。服务器设立在东南亚,我们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94号公告在法律地位上只是部门规章。它仅具有规范管理的功能,在行政管理中具有强制性。但在刑事、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具有强制性。刑法的原则是罪刑法定,不能适用民法。违反部门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只是为了规避刑事风险。

给加密行业从业者提出五点建议:一是严格落实KYC措施。目前的KYC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手机号验证等,下一步将探索使用人像比对、人脸识别等视频KYC措施。

其次,机构要尽快停止场外柜台业务。 94号公告提到“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如果名义上保留OTC业务,将很难自证清白。一旦您涉嫌刑事犯罪。

三是严格控制项目准入,加强项目审查和审计工作,不能盲目收取“上币费”等相关费用,否则容易涉嫌信托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的共犯。

四是开展刑事合规业务,避免利用币圈黑产品、黑金,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划清界限,有效防范犯罪风险。

五是加强警企合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诈骗、反赌、禁毒工作,高效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区块链相关刑事犯罪。

华夏时报:关于一个典型案例,你知道人人比特创始人赵东的案例吗?

刘洋:我也是从网上了解到赵东的案子,但了解甚少。据网络相关信息显示,赵东极有可能在2020年6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从时间来看,目前案件极有可能已进入起诉阶段,很可能因涉嫌包庇犯罪收益。赵东是国内知名的场外交易员,根据赵东的微博简介:“我是全球已知最大的比特币场外交易员。”这也可见一斑。

像赵东这样从事大宗交易的OTC商户通常会尽可能采取KYC措施,比如要求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银行卡照片和地址等一系列信息信息,有时甚至需要视频验证。但如果你经常在河边走,你的鞋子就会湿透。如果进行大规模交易,难免会收到黑钱。

网上截图显示,2018年5月,CCTV2在《联博调查·区块链三问》中对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进行了报道。可以监控多个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在该平台的举报视频中,多次出现一个名为“”的ID,该ID也疑似是赵东注册的。

《华夏时报》:2020年宣判的“传销”案是涉及加密货币的最大案件。对于涉及加密货币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您有什么需要提醒投资者的吗?

刘洋:去年,江苏盐城破获两起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案件。除了这个案例之外,还有另外一个案例。两人也有关联。主要犯罪分子均为前雇员。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应该特别注意一点。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侵害对象是复杂的,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而且违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所谓的受害者也可能受到起诉。经认定,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所得的违法所得往往上缴国库,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这两个案例也是如此。

我们还要提醒加密行业的投资者,在币圈提倡静态收益加动态收益的都是基金经理。所谓静态收入就是通过持有币来赚取利息,所谓动态收入说白了就是吸引人下线。这些是传销活动的典型特征。遇到这种情况,希望投资者远离,不要参与。

数字货币投资方面,我们团队也仔细梳理了币圈的民事审判规则,因为虚拟数字货币的民商事领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地法院的认识并不统一。一般来说,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达成的虚拟货币购买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鉴于当事人在购买数字货币前未对数字货币买卖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属于合同过失。因此,当事人为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涉案合同法律关系视为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故视为有效。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原财产的所有权和返还的请求权和诉由提出主张。对于此案,北京方面存在不同的审判视角。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财产权应受财产权法律原则规制,而数字货币不属于法定财产权,因此不能主张返还,相关请求不予受理。支持。但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当事人返还平台多付的数字货币的判决,可以推断其认可数字货币可以返还。因此,数字货币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原物返还的问题属于最高层面。当法院没有统一解释时,可能会出现不同法院有不同解释的情况。

根据上述民事裁判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我认为在投资时最好使用法币作为投资标准,也就是说在支付投资资金时使用法币。这将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进行有效的维权,同时也让数字货币价格存在巨大的波动,因此建议投资者谨慎参与,量力而行;同时切记在没有足够的投资能力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参与杠杆合约交易,否则赚钱只是一个过程,爆仓才是必然的结果。

(作者为华夏时报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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